大气物理研究所印章使用管理规定
添加时间:2004-8-30 17:14:00
大气物理研究所印章是本所对外联系的标志和所法人行使职权的凭证,是代表所法人对所发公文、信函、统计报表、证书、合同等各种材料的可靠性、合法性的认可,所印章的使用是件极其严肃的工作,必须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
一、所印章的管理
1、中国科学院大气物理研究所印章和所长(或法人代表,下同)处理公务的签名章由所长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2、所印章和签名章必须妥善保管,用时取出,用毕放回并加锁;
3、所印章限定在所综合处办公室内使用,不得携章外出;
4、所印章保管人要坚持原则,认真负责,严格按规定办事,确保用印准确.
二、所印章的使用
1、凡需加盖所印章的公文、报表、信函、证书和合同等各种材料,必须经主管所领导审批签字后方可用章;
2、凡以所名义发文,需按所公文处理办法手续完备方可用章;
3、建立新的银行帐号和签订科研业务合同等事项必须经计划财务处、科技处等管理部门负责人和主管所领导和所长(法人代表)同时签字批准后用章;
4、各类统计报表(含各种申请表)须逐项填写清楚,经主管所领导审批签字后方可加盖所印章,空白表格一律不得先盖章后填写;
5、各种证明材料用所印章时,需由主管部门负责人先审批并由主管所领导签字后方可办理;
6、如果需加盖所印章的材料上没有签字处,可在用印申请单上请主管领导签字。
7、所长签名章需经所长同意并授权后方可使用;
8、因出差或联系工作,须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开具介绍信;
9、任何情况下不得开具空白介绍信或在空白纸上盖章;
10、重要用章需登记备案,详细登记用章时间、批准人及承办人;
11、凡有存档价值的重要文件和材料,盖章后必须留存一份,以备归档,此类归档文件也由负责所印章的专人负责保管。
三、更换刻制印章
重新刻制印章时,需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更换印章。
四、责任问题
如违反上述规定使用所印章,给研究所造成各种损失或不良影响,要追究使用印章人、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五、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所综合处。
关于刻公章有关事宜规定
根据院办公厅《关于院所属京区各单位刻公章有关事宜的通知》的规定精神,现规定如下:
1.凡需刻公章的部门,须书面申请,经主管所领导签字批准,
2.所长办公室凭所领导签批,出具介绍信和提供院办字(1996)059号文件(复印件);
3.持我所介绍信及院上述文件,到北京市公安局办理刻章手续。